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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責任險與物業責任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保險責任不同
公眾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提供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地點范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或人身的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物業管理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在本保險期限內,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范圍內的物業,被保險人從事物業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保險標的不同
公眾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無形的標的,為不確定性的標的,主要為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的工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補償的對象主要針對的是社會公眾;而物業責任保險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范圍是有限的,相對公眾責任險來說,是可以確定其最大損失,而租戶承租其各店鋪,說明各店主與物業在這一場所中已形成了一定意義上的整體,屬于一個經營場所共同責任方,可以說是共同組成獨立的一方,當第三者來這里消費所引起的損失理應由店主與物業共同承擔,然后按責任分擔。
物業公司只是對該大廈的財產進行管理,不是生產、經營單位,對各單位只收取管理費用,是受業主的委托對財產的使用、維修等進行管理,與各租戶簽訂租賃協議,由于物業公司管理不善而造成租戶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屬于合同契約責任。
該案從責任范圍來說應該是物業管理責任,不屬于公眾責任保險,主要原因是由于物業公司由于對下水管道沒有及時疏通,以致管道彎口處堵塞,造成水管壓力過大產生爆裂,致使各租戶的固定資產、商品等財產損失,主要責任為物業公司管理不善,物業管理小助手,另外,物業公司收取費用也只是為了維持財產設備的更好使用,不存在生產經營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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