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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行業納入監管”信號不斷釋放的同時,近日(1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行”)發布了《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業內人士認為,這大概率宣告了征信行業 “弱監管、弱執法”時代的結束,使征信監管更有法可依。隨著征信監管規則的逐步明確,我國的征信行業也將走上更為規范的發展道路。
哪些機構需要持牌經營
“一直以來,征信業務的邊界是比較模糊。”一位華南征信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在《征求意見稿》出臺前,《征信業管理條例》對于征信業務的定義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這個定義其實很寬泛的,并不能清晰地判斷一項信息類服務是否存在涉及征信業務的可能。”上述人士稱。
而 《征求意見稿》)中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的定義和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信用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當前實踐中,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屬于《辦法》的約束范圍。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名義對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務,適用于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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